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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鸿高科: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—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规定的说明

发布时间: 2023-08-31 21:16:54 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   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9 号

—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规定的说明

  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拟以支付现金方式

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广西长科”、“标的公司”)100%

股权(以下简称“本次交易”或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”)。目前,广西长科的股

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恒运能源”),持股比例为 47.15%;

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广投科元”),

持股比例为 46.14%;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

(以下简称“广投长科”),持股比例为 6.71%。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

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 6.71%股权,

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、广投科元。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,公司通

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、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 53.86%、46.14%股

权。本次交易完成后,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 100%股权,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

入合并报表范围。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,根据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

等相关法律法规,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。

 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,认为本次交易符合《上市公司

监管指引第 9 号—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的规

定,具体如下:

  一、本次交易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9 号—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

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的规定

  (一)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,不涉及立项、环保、行业准入、用地、

规划、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;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已在《宁

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》中详细披露,并

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。

  (二)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,不存在限制

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。同时,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

其合法存续的情况。

  (三)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,有利于公司在人员、采购、

生产、销售、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。

  (四)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、增强持续盈利能力,有利于公司

突出主业、增强抗风险能力,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、减少关联交易、避免同业

竞争。

  特此说明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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